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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晋中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05:58:51 |
基于领土的宪法属性,领土(territory)是指国家主权所管辖的空间范围的总和,包括领陆、领空、领水等,体现国家的土地划分。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意志国家化的过程就是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三者统一的过程。中共中央政治局带头举办宪法讲座,学习宪法。 其二,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制定宪法或者修改宪法。中国式民主是协商民主,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人民意见。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认识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宪法本质理论,忽略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历史,割裂宪法的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统一,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片面解读。 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1]132。虽然该观点注意到五四宪法宪法民主性的一面,但并没有将人民性纳入我国宪法本质,从而对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缺乏深刻认识。均质化发展较好的社区,社区成员更易达成共识,居民自治水平相对较高。 视频监控共享互联平台把传统安防技术、视频智能分析、多媒体通信等技术融合在一起。(一)社区自治立法滞后于智慧城市建设 1.居民认定标准不一 依据《宪法》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居民自治的智能化程度有待提高,亟待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社区赋能,增强社区居民自治的功能,让社区回归社区自治的本位。一方面,网格化管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搭建起沟通交流平台,客观上更有利于服务基层群众。 ④朱光喜:《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两种社区自治机制的比较——基于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理论的视角》,《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2页。投票民主无法应对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社区内层出不穷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利益共识的最终达成有赖于协商民主。 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为解决这一问题打下了基础。制度建设落后于信息社会实践的发展,无法回应智慧城市建设的需要。频繁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会令部分居民基于对现状的不满产生逃离当前社区的冲动,期望进入拥有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的理想社区。②按照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划分标准,44岁以下的人被列为青年,45-59岁的人被列为中年。 而已有固定停车位的居民则大多表示中立。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建设的二级版块,以社区居民为服务核心,依托通信网、互联网、物联网进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架构、社区民生服务和社区商圈搭建等智慧应用层面的开发和推广。如何把多元化、异质化的各种诉求整合起来,是居民自治首先需要面对的难题。社区居委会可以购买公共服务,也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社会治理需要确立全新的人权观,为数字人权提供有效的法治化保障。(一)价值取向 1.以维权为导向,尊重与保障人权 21世纪以来,由于社会冲突增加,群体性事件频发,基层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 人们采取行动时主要是自利的、利己主义的和工具性的。尽管业主大会已经投票表决解聘物业公司,但社区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仍建议不要解聘,社区和派出所负责人更是在网络议事平台中直言要以大局为重,要维护小区稳定和社会稳定。 法治框架下展开的基层协商自治,不仅能有效破解居民利益分化与共识困境,还能有效降低空间分异的风险。现行法律法规仅比照我国选举法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就社区公共事务的范围、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如何行使民主参与权等并无明确规定。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实际设立居委会的社区规模远超这一标准。智慧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智能管理系统的运用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智慧基础。⑤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he MIT Press,1990,p.65. ⑥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49页。(12)立法者作为教育者,应以正义(美德)为基础制定法律,通过法律追求善、恢复善,塑造好的社会。 柏林从文化多元主义推衍出价值多元主义思想,并且认为原则上可以发现所有价值都能和谐相处的模式是建立在关于世界本质的一种错误的、先验的观念之上。党政系统的外围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挂靠政府的社团组织,也通过与政府建立关系,宣传政策法规,处理公共事务,发挥政府助手的作用。 概言之,基层治理体系逐步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官治化和去自治化,以管控为核心的治理逻辑贯穿始终。对于户代表投票,可能一人一票与一户一票的差异会导致票值不相当。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社会共同体必须以善为目标。但是,监察法仅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关于监察主体监察内容监察程序和监察方式等问题仍有待细化与完善。 城市人口大量流动必然导致人户分离的现象,具体有两种:一种是户口在本社区,但是人不在本社区。以K社区修建停车楼为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智能技术被广泛运用,立法应当紧随其后,倡导人类善用科技,引导技术和产品放大人性之善,通过科技服务人民美好生活。⑧周庆智:《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关于基层社会秩序变革的一个概括》,《学术交流》2019年第7期,第60页。 简单地预测智慧城市建设能有效推进居民自治的发展并不利于我们全面地理解居民自治发展中面临的困境。(17)但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涉足社区服务事业或在关联企业工作时是否需要回避并未有法律规制。 社区是由利益或价值分异的成员组成的,社区划分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比如,可以轻松实现对特殊人群的有效管控,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提升社区管理的趋势预判能力,防患于未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努力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变化的现实要求,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的精神,实际居住情况是确定一个公民是否为某一社区居民的唯一标准,也是是否享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标准,而不是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 智慧社区资源配置带来的高利益相关性使居民身份认同增强,居民自治发展势头良好。居民自治中投票的形式是居民直投、户代表投票或居民代表投票,计票方式是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另一方面,基于建设智慧城市的需要,政府独立或联合企业通过财政支持或项目运营的方式投入资金实现社区升级,社区对政府或关联企业有了更多的依附性,进而可能忽略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矛盾的产生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导致的冲突。 二、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自治的发展困境 智能技术的加持是否意味着智慧社区可以摆脱以往居民自治成本过高的民主困境?通过对K社区的观察发现,民主参与便捷性与参与度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民主决策效率的提高,多元主义的诉求表达与平衡可能导致居民自治的成本不降反升。相较而言,基于小区产权性利益的业主身份比居民身份更受社区成员的认可。 程序性的制度规定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将协商自治纳入硬治理,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制。在涉及需要居民共同参与决策的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召开居民会议。 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自治的发展面临三重困境:一是相关立法滞后于智慧城市建设,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一、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缺失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不清。⑩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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